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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珍与被执行人邢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珍,邢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玉珍,女,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邢李冬,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垣曲县信访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珍与被执行人邢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李冬系垣曲县信访局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李冬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