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叙芸,女,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黄冬华,女,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维罗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58号尚海阳光花园21幢106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0000018034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叙芸与被执行人黄冬华、汕头市维罗纳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冬华、汕头市维罗纳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冬华名下的位于汕头市二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