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360号
原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G567线礼县至成县至康县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4分部。
负责人:杨映军,任4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仲杰,男,汉族,康县人。
被告:袁雪琴,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段金莲,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淑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G567线礼县至成县至康县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4分部与被告侯仲杰、袁雪琴、段金莲、陈淑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G567线礼县至成县至康县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4分部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G567线礼县至成县至康县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4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G567线礼县至成县至康县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4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计2292.5元,由原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G567线礼县至成县至康县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4分部负担。
审 判 长 薛 兵
代理
审判员 辛文平
人民陪审员 王阳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