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招三路。法定代表人朱海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京路16号财富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罗小超,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伍乐霜,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渭南市秦渭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物抵债,下欠案件款10584元用61卷电线折抵(已领取),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