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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姜红兵、李国与刘敖、陈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兵,李国,刘敖,陈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姜红兵,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申请执行人:李国,男,生于1972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刘敖,男,生于1963年5月21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陈雪丽,女,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红兵、李国与被执行人刘敖、陈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清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