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娜仁花,女,汉族,干部。被执行人乌日娜,男,汉族,无业。娜仁花申请执行乌日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0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乌日娜应该偿还申请人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娜仁花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土地、房屋、车辆、银行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09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