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黄垂法,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赵建军,住西峡县。黄垂法与赵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2011)西双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垂法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案被执行人赵建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垂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垂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1)西双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牛连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