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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7458号

陈国平与李俊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平,李俊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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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458号

原告:陈国平,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李俊鸿,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陈国平诉被告李俊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陈国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国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6元,由陈国平负担。

审判员  陈茂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