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458号
原告:陈国平,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李俊鸿,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陈国平诉被告李俊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陈国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国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6元,由陈国平负担。
审判员 陈茂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