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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723号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天时装饰有限公司、周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周宏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盼,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宏,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周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48000元及利息1070160元、诉讼费2959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周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周宏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周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