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253号
原告:兰永洪,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才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运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兰永洪与被告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11月15日,原告兰永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兰永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兰永洪负担。
审判员 彭淑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