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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民初253号

兰永洪与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兰永洪,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253号

原告:兰永洪,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才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运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兰永洪与被告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11月15日,原告兰永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兰永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兰永洪负担。

审判员  彭淑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