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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执212号

谢玉国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玉国,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谢玉国,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石湾镇大水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谢玉国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谢玉国支付欠款2748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711元、执行费4022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