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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民初463号

三渡零号井与张付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张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6民初463号

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三渡村委会三渡**组。

法定代表人:蔡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英,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娜,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付忠,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以下简称三渡零号井)与被告张付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蒋仕友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渡零号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英、被告张付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渡零号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从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3日终止;3、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自200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事实及理由:2011年,文言加将三渡零号井资产整体转让给蔡沂明,由蔡沂明引资成立新的合资企业法人。2011年、2012年,被告的工作时间分别为6个月,2013年为4个月,2014年的工作时间为12天,2015年为9个月13天。2016年3月30日,双方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29日止。2016年5月3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通知内容:停产整顿矿井一律不再批准检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政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2016年,被告的工作时间为2个月零17天。原、被告之间由于政策原因及双方的实际行为表明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3日终止。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06年3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即原、被告之间自2006年3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受理范围。原告认为: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原告为被告缴纳自200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是错误的。因被告的实际工作时间为28个月12天,且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3日终止。故原告更不应为被告补缴自200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被告张付忠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绥江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起止时间和工种是确定的,而且原告在仲裁时也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起止时间。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三渡零号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三渡零号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蔡沂明身份证,证实三渡零号井的企业非法人主体资格。2、绥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停业的通知,证实因三渡零号井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正在省厅办理中,绥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19日责令三渡零号井立即停止生产,待新证领报绥江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能恢复生产。3、绥江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同意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恢复生产的通知,证实2013年6月25日,绥江县煤炭工业局同意三渡零号井恢复生产。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证实2014年4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停产整顿。5、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关于开展井下巷道维护的申请,证实2014年12月16日,绥江县煤炭工业局同意三渡零号井开展井下巷道维护。6、煤矿春节节后开展井下维护审批表,证实2015年3月10日,三渡零号井申请井下系统维护,经绥江县煤炭工业局批准同意。7、绥江县停产整顿煤矿恢复检修审查确认表,证实2016年3月17日,绥江县煤炭工业局同意三渡零号井停厂检修。8、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证实2016年3月30日,三渡零号井与张付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张付忠的工作岗位(工种)为采煤,工作地点为井下;执行标准工作制,工资为计件工资。在该合同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记载张付忠2006年3月至今在三渡零号井从事采煤工作。9、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矿立即开展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证实2016年5月3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自2016年5月3日开始,全市煤矿一律停止井下生产、建设和检修作业。10、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证实2016年8月19日,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张付忠与三渡零号井自2006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事采煤工作;三渡零号井应为张付忠缴纳自200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具体费用以绥江县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计算为准)。该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送达三渡零号井。经质证,被告张付忠对原告三渡零号井提交的证据1、8、10、11无异议;对证据2、3、4、5、6、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张付忠是2016年7月离开三渡零号井的。被告张付忠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张付忠身份证,证实张付忠的自然人基本情况。2、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证实2015年3月31日,三渡零号井与张付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张付忠的工作岗位(工种)为采煤,工作地点为井下;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为计件工资。在该合同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记载张付忠2006年3月至今在三渡零号井采煤。3、劳动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证实三渡零号井与张付忠自2009年起至2016年止签订的编号为3403、0100580、0111130、0120106、0131236、0140851、0151024、0160033号劳动合同,经绥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4、水富云天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证实2016年5月17日,张付忠经水富云天医院诊断为两肺纹理明显增多紊乱模糊,两肺少许模糊结节影,结合职业史。建议转职业病诊断机构检诊。经质证,原告三渡零号井对被告张付忠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只有28个月12天;对证据4的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予采信。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张付忠自2006年3月起至2016年5月止在原告三渡零号井从事采煤工作。

原告三渡零号井与被告张付忠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6年3月30日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分别为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张付忠的工作岗位(工种)为采煤,工作地点为井下;执行标准工作制,工资为计件工资。在两份合同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记载张付忠2006年3月至今在三渡零号井采煤。

原告三渡零号井与被告张付忠自2009年起至2016年止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报绥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2016年5月3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自2016年5月3日开始,全市煤矿一律停止井下生产、建设和检修作业。2016年5月17日,张付忠经水富云天医院诊断为两肺纹理明显增多紊乱模糊,两肺少许模糊结节影,结合职业史。建议转职业病诊断机构检诊。2016年8月19日,绥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张付忠与三渡零号井自2006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事采煤工作;三渡零号井应为张付忠缴纳自200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具体费用以绥江县养老保险承办机构计算为准)。该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送达三渡零号井。

本院认为,原告三渡零号井与被告张付忠自2009年起至2016年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绥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原、被告2016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简明情况栏明确载明被告张付忠自2006年3月至今在原告三渡零号井从事采煤工作,原告三渡零号井在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未予以反对,应视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故原告三渡零号井与被告张付忠自2006年3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三渡零号井要求确认与被告张付忠自2006年3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三渡零号井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3日终止的诉讼请求,虽然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自2016年5月3日开始,全市煤矿一律停止井下生产、建设和检修作业,但原告三渡零号井不是永久性关闭,仍存在恢复生产的可能,且原、被告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原告三渡零号井暂时停止生产而终止,故对原告三渡零号井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三渡零号井请求不应为被告张付忠补缴2006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至于社会保险部门是否要求原告三渡零号井为被告张付忠补缴养老保险,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对原告三渡零号井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与被告张付忠自2006年3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绥江县三渡煤矿零号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仕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