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伍存有,男。被执行人倪民江,男。本院在执行伍存有与倪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03)眉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7354.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倪民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