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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38号

伍存有与倪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存有,倪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伍存有,男。被执行人倪民江,男。本院在执行伍存有与倪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03)眉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7354.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倪民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