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谢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4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5049-4。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本院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6)4007号行政处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提供了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和履行行政程序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还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人未提供,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舒明柱代理审判员 王晓依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