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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704号

张光希与被执行人齐春英、王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光希,齐春英,王学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希,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一实验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齐春英,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一实验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学斌,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招商局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张光希与被执行人齐春英、王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高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发现被执行人齐春英、王学斌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8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保全费102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第五百一是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军

审判员  张庚田

审判员  唐同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