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3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9244-0。法定代表人袁以。被执行人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7楼7702,组织机构代码:68758773-2。
法定代表人:庄亮。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公积金责限(2015)02-3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各项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共计4066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进行扣划,已扣划2738.27元,���扣划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来祥
审判员 吴 爽
审判员 徐海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