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868号原告孙茂杰,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居民,被告双富鱼,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杰诉被告双富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茂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赵伟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凤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