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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868号

孙茂杰与双富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孙茂杰,双富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868号原告孙茂杰,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居民,被告双富鱼,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杰诉被告双富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杰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茂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赵伟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凤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