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4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滨顺,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68号2单元7楼1门,身份证号230103195610161339。被执行人杨天夫,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2委6组,身份证号230107196106220811。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集中区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集中区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董事长。被执行人揣云辉,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0-1号4单元3楼2门,身份证号230106196602200856。被执行人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院70号楼百乐宾馆101室。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曹滨顺申请执行揣云辉、杨天夫、哈尔滨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北京融昌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和土地,因是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故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邹向前
代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