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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史光均与谭建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均,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红星村6组1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10020678。被执行人:谭建国,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光均与被执行人谭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重庆市万州农业委员会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