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920号
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海龙村88号附4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41515。
法定代表人:刘中尧,总经理。
被告:重庆亨尔通冶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78408部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40755。
法定代表人:李啟会。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亨尔通冶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倩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勾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