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742号
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0号体育场D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5308718XJ。法定代表人何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雄,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朝明,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海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