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张贯森,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志扬,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贺志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志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志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志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