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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3013号

张贯森与贺志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贯森,贺志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张贯森,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志扬,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贺志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志扬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志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志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