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甄兴业,主任。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组织机构代码00180599-4。法定代表人于波,局长。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依法向桦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申请桦川县人民法院回避执行该案件。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佳法执监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佳木斯市东风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送达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无任何法定事由拒绝报告任何财产信息。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银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2016年11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桦川县农业局共给付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欠款本息合计6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30万元,执行费8400元由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北方灭鼠服务中心承担,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作武
审 判 员 洪永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