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634号原告陈海任,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特别授权),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任诉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任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任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海任承担。
审 判 长 王 黎
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
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