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于春艳,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1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4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福成执行员 朱文韬执行员 董文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