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1752号
原告:邢西良,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本县村民,现住本县。
被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二路新丰大厦B座5楼。
法定代表人:许宗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西良诉被告新疆通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西良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西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西良负担。
审判员 赵曙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