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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481号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传涛、刘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传涛,刘森,刘茂松,刘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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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涛,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森,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茂松,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传涛、刘森、刘茂松、刘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传涛、刘森、刘茂��、刘永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执字第24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俊杰

审 判 员  杨 辉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