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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263号之一

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腾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腾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8号北建材市场B1排1楼。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腾飞,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2012)惠民二初字第60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60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审 判 员  徐彦召

代理

审判员  袁艳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明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