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咸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8号北建材市场B1排1楼。法定代表人李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腾飞,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2012)惠民二初字第60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60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审 判 员 徐彦召
代理
审判员 袁艳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明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