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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668号

李新亮与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亮,杨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668号

原告:李新亮,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杨海兵,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李新亮与被告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路继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