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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316号

陈众兴与许嘉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众兴,许嘉焜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陈众兴,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许嘉焜,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众兴与被执行人许嘉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嘉焜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