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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7209号

甘师军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应天分公司、李永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师军,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应天分公司,李永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209号原告甘师军,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应天分公司被告李永建(又名XXX),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甘师军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应天分公司和李永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师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