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60-1号
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被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万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艾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