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126号
原告:徐州五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师寨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仇恒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用,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华,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原告徐州五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徐州五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五冶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275元。
审 判 长 徐敦学
代理
审判员 屈 猛人民
审判员 李玉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