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124号
原告:刘国静,男,1996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迁西县。
被告:全晓路,男,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刘国静诉被告全晓路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全晓路,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故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霞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苗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