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34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被告母素涛。被告黄利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母素涛、黄利彬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母素涛、黄利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