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民初734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母素涛、黄利彬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母素涛,黄利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34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职务行长。被告母素涛。被告黄利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母素涛、黄利彬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母素涛、黄利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