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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393号

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93号移送申请执行单位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鹏,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家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休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洪学斌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休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新棠

审 判 员  XX彪

代理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