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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执字第2015-207号

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志文、郑国霞、刘志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乔志文,郑国霞,刘志斌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207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壹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乔志文,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阳平村第十一居民组。被执行人郑国霞,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乔志文之妻。被执行人刘志斌,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阳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志文、郑国霞、刘志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执行给付申请人15000元后,对其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状况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稷执字第2015-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乔雁鹏

审判员  薛艺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