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1201号
原告:内蒙古壹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林格尔县。
法定代表人:姚海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内蒙古蒙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福,内蒙古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新鄃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岳荣键,任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壹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新鄃北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壹新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壹新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计2202元,由原告内蒙古壹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