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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404号

范淑芬与尚书平、慕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淑芬,尚书平,慕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404号申请人范淑芬。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书平。被申请人慕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范淑芬与被申请人尚书平、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淑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5)开民简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慕伟名下车牌号为鲁Y×××××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并移交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慕伟名下车牌号为鲁Y×××××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迟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