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565号
原告:李慧萍,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北韩村***号。
被告:费学东,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三和集镇前吴村小佘组*号*室。
被告:陶德军,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三和集镇大陈村云山组**号。
原告李慧萍与被告费学东、陶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李慧萍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慧萍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雯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