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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210号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与尤小国、谢承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尤小国,谢承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湖北随农商行”)。被执行人尤小国,地址随县。被执行人谢承刚,地址随县。湖北随农商行与尤小国、谢承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尤小国、谢承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农商行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尤小国、谢承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尤小国、谢承刚均无可供财产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尤小国、谢承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农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尤小国、谢承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农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品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