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826号罪犯马立志,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龙江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立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立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立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立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关毅民
审判员 石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