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888号浙江老爷车大厦6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63212H。
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方路和三元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12504338A。
负责人:赵炯,该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嘉兴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乍王公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128325-6。
法定代表人:苗琦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欣悦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241451-6。
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204689-2。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审
被告:欣悦棉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3713-5。
法定代表人:苗忠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苗忠兴,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
被告:李火珍,女,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审
被告:苗琦莲,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豆腐港110号。上诉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嘉兴华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欣悦印染有限公司、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欣悦棉整有限公司、苗忠兴、李火珍、苗琦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45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浙高法(2012)177号规定,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属于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发生的纠纷,都属于涉外商事案件,故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硬态度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本案中,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由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系中国法人,其与境内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显属国内经济纠纷,非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或涉外经济纠纷。故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以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春
审判员 李美凤
审判员 黄 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