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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802号

王晓赫申请新风农贸市场(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赫,新风农贸市场(大连)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赫,男,1972年02月0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新风农贸市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晓赫与新风农贸市场(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第0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5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第029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郭 浩

代理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