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57号原告乔明,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榆林炼油厂职工。被告王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榆林炼油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明与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明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免收。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田 苗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