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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757号

乔明与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明,王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57号原告乔明,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榆林炼油厂职工。被告王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榆林炼油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明与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明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免收。

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田 苗

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