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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恢254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与黑继刚、杨凌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黑继刚,杨凌娟,杨志永,杨凌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恢254号

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黑继刚。

被执行人:杨凌娟。

被执行人:杨志永。

被执行人:杨凌燕。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城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吴加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淑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