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申请执行人许仁德。被申请执行人薛贵清。被申请执行人林术田被申请执行人郝彦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许仁德、薛贵清、林术田、郝彦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宏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