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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9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许仁德、薛贵清、林术田、郝彦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许仁德,薛贵清,林术田,郝彦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申请执行人许仁德。被申请执行人薛贵清。被申请执行人林术田被申请执行人郝彦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许仁德、薛贵清、林术田、郝彦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宏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