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480-1号
申请执行人:付晓凤,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陈昌建,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付晓凤申请执行陈昌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66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昌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广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