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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898号

申请执行人焦德龙与被执行人曾留新、门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德龙,曾留新,门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焦德龙,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曾留新,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门勇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焦德龙与被执行人曾留新、门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曾留新、门勇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