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6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文,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榆树市青山乡于浩村4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文罚金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1刑终14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