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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764号

申请刘文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64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文,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榆树市青山乡于浩村4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文罚金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1刑终14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